侯春河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郝*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侯*、辩护人弯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侯*承包经营了开封县万隆乡南郭村村民吴*xx位于南郭村东南地的土地2.5亩,并于2005年种植了杨树。2011年5月17日至22日,被告人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经营土地内种植的415棵杨树雇佣他人擅自采伐卖掉。被采伐林木经开*林局林业技术推广站工程师鉴定,折合立木蓄积67.74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侯*投案自首。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侯*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无有异议。
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侯*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杨树,因树影响两边农民种地,村委做工作让其伐树,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认为是自己种的树自己找人伐掉,是不懂法造成的。案发后被告人侯*能投案自首,且被告人侯*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法庭对被告人侯*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侯*承包了开封县万隆乡南郭村村民吴*xx位于南郭村东南地的土地2.5亩,并于2005年种植了杨树。2011年5月17日至22日,被告人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的415棵杨树雇人采伐卖掉。被采伐林木经开*林局林业技术推广站工程师鉴定,折合立木蓄积67.74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证人侯*xx、侯*xx、侯*xx、侯*xx、吴*xx、侯*xx的证言,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为证。被告人侯*当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