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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何**、常营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何*、常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何*、常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日,被告人曹*、何*、常营、魏*xx(在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位于朱仙镇西木鱼寺村北的155棵杨树伐掉,经开*林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所伐杨树折合立方木蓄积43.164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曹*、何*、常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证人魏*xx、张*、刘*xx、刘*xx、杨*xx的证言,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鉴定书为证。三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何*、常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营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三被告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何*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常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25日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由开*民法院决定逮捕。
  • 被告人何国军,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由开*民法院决定逮捕。
  • 被告人常*,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童广杰
  •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