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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张**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07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0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徐*、张*购买开封县袁坊乡徐窑村北王XX责任田内的杨树120棵后,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私自砍伐杨树109棵,后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开*林局工程师鉴定:109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2.11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张*的供述;证人王*XX、李*X、徐*X、王*XX、徐*X、翟*XX、候X、徐*X、马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张*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男,1963年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03月31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66年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03月31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培德
  •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