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犯滥发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以3000元价格购买开封县半坡店乡党店村村民陈*甲家位于党店村至谢湾村柏油路东侧的杨树20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9日至20日将树木全部伐掉,经开封县林业部门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0.8813立方米。
2、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以1700元价格购买开封县半坡店乡党店村村民陈*乙家位于党店村至谢湾村柏油路东侧的杨树7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当日将树木全部伐掉,经开封县林业部门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5167立方米。
3、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以1600元价格购买开封县半坡店乡党店村村民陈*丙家位于党店村至谢湾村柏油路东侧的杨树9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次日将树木全部伐掉,经开封县林业部门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0043立方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孙*犯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