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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雇佣曹*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从汜水镇某组长张*某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200余棵桐树擅自采伐。经现场勘查,现场共有203棵桐树伐桩,经鉴定,203棵桐树折合立木蓄积22.4865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云
  • 书记员张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