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权海宝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海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海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权海宝以9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开封县刘店乡张庄村村民蔡*某某家责任田内的101棵杨树,2014年6月18、19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全部伐掉。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3.93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海宝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海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海宝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权海宝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权海宝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权海宝,男,生于1974年。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6月20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庆霞
  •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