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赵*办理了村东南地责任田的60棵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4月6日被告人赵*找到赵*某某等人将杨树伐掉。2014年4月7日,被告人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东南地其母亲王*某某家的94棵杨树全部砍伐。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9.0889立方米。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赵*到开封县森林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生于1973年。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7月9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0日执行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庆霞
  • 书记员张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