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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黄*以450元每吨的价格购得荥阳市高村乡官峪村七组北山沟内张某某承包地内的杨树,并雇佣河南省武陟县村民白*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树717棵,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该71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38.3455立方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根茎检尺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黄*以450元每吨的价格购得荥阳市高村乡官峪村七组北山沟内张某某承包地内的杨树,并雇佣河南省武陟县村民白*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树717棵,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该71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38.345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根茎检尺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0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6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永胜
  • 审判员赵睿
  • 审判员赵晨昊
  •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