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曹*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8000元购买的尉氏县邢庄乡水黄村村西92棵杨树伐掉。经公安部门处罚后,被告人曹*将滥伐的92棵杨树加工后销售。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该92棵杨树立木蓄积13.8775立方米。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曹*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曹*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曹*一X、曹*二X、曹*三X、明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伐掉92棵杨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