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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尉氏*庄村大队将张庄小学院内杨树抵给被告人丁*。2013年3月2日,被告人丁*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院内的91棵杨树擅自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为18.9081立方米。被告人丁*于2013年3月27日到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一X、邢*XX、张*X、刘一X、刘*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尉*林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的鉴定意见及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丁*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丁*,男,51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开尉
  • 审判员孙军玲
  • 人民陪审员刘三喜
  • 书记员范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