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263号指控被告人武*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在尉氏县十八里镇武家村,被告人武*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采伐其购买武*乙的57棵杨树。经鉴定,被滥伐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3.8051立方米。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武*甲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乙、张*某某、武*丙的证言,尉*林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尉氏县森林公安局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十八里派出所证明,武*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武*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