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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等人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陈*、陈*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陈*、陈*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陆*甲以22000元的价格将尉氏县门楼任乡藕坡陆村集体所有的232棵柏树卖给被告人陈*、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陆*甲安排被告人陈*、陈*于当天晚上伐树,并承诺出事由他负责。被告人陈*、陈*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于当天晚上雇人将树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6.5666立方米。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陆*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陈*、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丙、王*某某的证言,证人陆*、陆*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尉*林局的证明,鉴定结论证明及陆*、陈*、陈*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陈*、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陆*、陈*、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陆*甲,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2月10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转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2月13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乙,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2月13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开尉
  • 审判员孙军玲
  • 审判员李鑫
  • 书记员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