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叶*同石XX(已死亡)以3200元的价格,从李*XX处购买位于巩义市杜*街道办二十里村伊洛河边的27株树木,二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26日伐倒杨*树13株,12月28日该二人继续伐树时,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勘验,叶*二人伐倒欧美杨*树13株,柳树2株。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13株欧美杨*树立木蓄积13.3991立方米,2株柳树立木蓄积1.0591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14.4582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石XX的供述,证人李*XX、叶XX、刘*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巩义市林业局鉴定书,辨认笔录、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伟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