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2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尉氏县十八里镇孟家村西南孟*可耕地里的136棵杨树擅自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数量为30.0267立方米。2014年4月22日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西某某、张*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尉*林局出具的证明,鉴定意见,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张*市派出所出具证明,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