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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巩义市河洛镇石板沟黄河滩地里杨树六舅舅家的203棵欧美杨时被当场抓获,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欧美杨立木蓄积为13.816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王*XX、冉XX的证言,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曾用名董传斌),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双喜
  • 书记员赵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