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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陈**、陈**、李**、陈**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陈*、陈*、李*、陈*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陈*、陈*、李*、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陈*、陈*、陈*、陈*、李*、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巩义市回郭镇清中村采伐欧美杨*树273节,经鉴定,该部分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0.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陈*、陈*、李*、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陈*、陈*、李*、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陈进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五、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六、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68年11月出生。
  • 被告人陈*,男,1962年10月出生。
  • 被告人陈*,男,1962年9月出生。
  • 被告人陈*,男,1962年7月出生。
  • 被告人李*,男,1962年1月出生。
  • 被告人陈*,男,1968年8月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双喜
  • 书记员赵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