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在尉氏县大营乡丁香李村西岗,被告人黄*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擅自采伐其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的本村村民黄*乙、黄*丙的142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14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4.3523立方米。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甲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乙、黄*丙、黄*丁、李*的证言,现场勘查情况和照片,尉*林局出具的证明,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以及被告人黄*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黄*甲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