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巩义市河洛镇石板沟村黄河滩滥伐杨树29株,经鉴定,该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1.973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本X、白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