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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钟*以修路为由,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4组的一片树木(杨树、桐树)让人采伐。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采伐树木共134株,立木蓄积为10.385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李*XX、谷XX、钟XX、钟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钟*,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双喜
  • 书记员赵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