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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太学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太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太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仝太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巩义市河洛镇滩小关村的13棵欧美杨*砍伐,后被当场抓获。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欧美杨*立木蓄积为17.594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太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皇*XX、尚XX、王*XX、单XX、叶XX的证言,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太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仝*太学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仝*太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仝太学,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跃军
  • 书记员张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