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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石**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份,被告人石*、石*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巩义市芝田镇费窑村的170株欧美杨伐掉。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欧美杨的立木蓄积为12.5556立方米。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石*、石*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的95株欧美杨树、3株泡桐伐掉。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欧美杨、泡桐的立木蓄积为10.069立方米。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石*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份,被告人石*、石*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巩义市芝田镇费窑村的170株欧美杨伐掉。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欧美杨的立木蓄积为12.5556立方米。

2、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石*、石*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的95株欧美杨*、3株泡桐伐掉。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欧美杨*、泡桐的立木蓄积为10.06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王*某某、石*某某、李*、马*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巩义市林业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石*结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石*、石*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石*、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爱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石爱周,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
  • 被告人石*,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少鹏
  • 书记员王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