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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杨*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责任田内种植的670棵杨树伐掉。经鉴定,木蓄量达30.0537立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1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开封*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滥发林木犯罪于2009年12月29日经通*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善林
  •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