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日至3日,被告人张*同张*、张*、郭*、郭*、张*、郭*、郭*(以上七人均已判刑)、郭*、刘*、杨*(以上三人只参与8月3日采伐)等十一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许县长智镇高旺屯村南地责任田内采伐林木354棵,经鉴定林木蓄积量为34.968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