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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的31棵欧美杨*采伐;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的28株欧美杨*采伐。经鉴定,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被伐的31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4.6302立方米;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被伐的28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6.1629立方米,被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0.7931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的31棵欧美杨*采伐;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的28株欧美杨*采伐。经鉴定,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被伐的31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4.6302立方米;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被伐的28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6.1629立方米,被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0.793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宋*、周*、周*、周*、李*彩利、康*、白兴军的证言,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春琦
  • 人民陪审员曹淑敏
  • 人民陪审员赵秀彩
  • 书记员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