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河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通许县孙营乡半截楼村涡河桥西岸其责任田内栽植的226棵杨树伐掉,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3.038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松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黄*认罪态度好,又属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