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聂法势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法势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法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聂*法势以9500元的价格将自家荒地的20棵杨树卖给武*(又名武*)等五人,并承诺林木采伐证由自己办理。2013年7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聂*法势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让武*等五人将20棵杨树伐掉。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数量为11.3483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法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法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法势违反有关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聂*法势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聂*法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聂法势,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厉从德
  •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