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至5日,被告人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种植在赵楼村东地公路西沿的62棵杨*树找人帮忙伐掉。经鉴定,被伐的62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9.383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娄*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