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至5日,被告人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种植在赵楼村东地公路西沿的62棵杨*树找人帮忙伐掉。经鉴定,被伐的62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9.383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娄*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娄*某某,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月9日被通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文小刚
  •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