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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发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以192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通许县长智镇套楼村村南河沟北侧的杨树31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将所购买的31棵杨树伐掉。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31棵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29.9283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2月14日被通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向阳
  •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