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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杨*通过鲁*介绍,以人民币6500元价格购买徐*位于郑*东新区某甲乡某甲村某甲村南侧的20棵活杨树。6月5日、6日两天,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其父亲杨*乙雇佣谢**、谢*、谢*、韩*某某分三次将所购的20棵杨树伐完。经鉴定,现场被伐树木均为杨树,共计20棵,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4.8881立方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至6日,被告人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郑*东新区某甲乡某甲村某甲村采伐欧美杨树共计20株。经鉴定,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4.8881立方米。2014年6月17日,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谢*、谢*、韩某某、谢*、杨*、鲁*、徐*甲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被告人对现场及作案工具的指认照片,中牟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对其应当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对被告人杨*判处刑罚时,本院已同时考虑了以下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农用三轮车一辆(无号牌)、油锯一台、砍刀三把、板斧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85年3月8日,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国伟
  • 书记员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