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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贺**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杞县裴村店乡东伯牛岗村村民潘*XX与被告人贺*及其兄贺军*协商,潘*XX所承包的国有开封市*分场林地的部分林木由被告人贺*、贺军*采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贺*、贺军*采伐唐屯分场林地的杨树233棵、潘*XX责任田内的杨树60棵,折合立木蓄积为22.4460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及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

被告人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贺*,又名贺*,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
  • 被告人贺*,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爱良
  •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