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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至6日,被告人郑*因为盖房需要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在村西地自家责任田里的125棵杨树全部采伐。经杞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5.9立方米。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到开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明,杞县林业局证明、鉴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国家森林资源的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 辩护人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伟
  • 审判员何世友
  • 审判员高红卫
  •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