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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贺**、付某甲、贺**、贺**、袁**、贺**、袁*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贺*、付某甲、贺*、贺*、袁*、贺*、袁*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被告人贺*甲通过魏*某某介绍,伙同付某甲、贺*丙、贺*丁、贺*乙、袁*、贺*戊、袁*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南地82株欧美杨树。3月7日,其八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伐完,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树木均为欧美杨,活立木蓄积量为11.8099立方米。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有八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指认照片和有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贺*、贺*、付某甲、贺*、贺*、袁*、贺*、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八被告人对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人付某甲、贺*、贺*、贺*、袁*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袁*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卖树的赃款人民币3300元。

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对涉案林木作出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八被告人对滥伐林木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指认的照片;扣押清单;八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贺*、付某甲、贺*、贺*、袁*、贺*、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贺*、贺*、付*甲、贺*、贺*、袁*、贺*、袁*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对其八人均应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主观恶性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被告人付*甲、贺*、贺*、贺*、袁*、袁*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八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的作用稍大于其他七被告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贺*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贺*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付*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贺*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贺*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袁*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贺*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700元。(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袁*乙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两把油锯、三把砍刀,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贺*,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贺*乙,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付*甲,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贺*,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袁*,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袁*,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申建贞
  • 书记员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