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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曹*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禹王台区汪屯乡唐村7组村民陈*XX位于唐村西南地的杨树86棵。被告人曹*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办理即雇佣他人擅自采伐林木。经开封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7.5759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1年1月20日上午10时,被告人曹*到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曹*一X、曹*二X、陈*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开封*推广站关于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唐村西南地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鉴定结论、开封*林局证明一份、辨认笔录、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到案经过一份、证明两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6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4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晶
  • 代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