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上旬,被告人徐*知其在开封市*有限公司院内购买的217棵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仍然组织他人将上述杨树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3.8119立方米。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徐*供述及辩解、证人李*一X、徐*X、孙*XX、李*二X、王*X、王*X、王*X、周*XX的证言、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林木蓄积没有那么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上旬,被告人徐*知其在开封市*有限公司院内购买的217棵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仍然组织他人将上述杨树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3.8119立方米。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X证言证实:徐*欢是开封*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是徐*欢的三叔。2013年春节期间,徐*欢回家过年时对我说他公司院内要盖房,地上面有一批树要清理,他把这批树买过来了。由于他不懂伐树卖树这一行,就想托我问问孙*XX,看能不能把这批树伐了卖掉。我当时答应徐*欢帮他问问。随后我就去找孙*XX说这个事,孙*XX说等过完年了咱先去看看,看完之后合适的话就联系人把这批树卖了。过完正月十五之后,我和孙*XX来到伐树现场看了看树,孙*XX感觉还可以,就帮忙联系了买家,事前工作都做完之后,2013年3月8日我和孙*XX、李*X、梁*X(我女婿就来到了伐树现场开始伐树了),3月9号伐完了,3月10号把树装车了。伐树现场在开封市*有限公司院内,树有大概200棵左右,四年生的杨树。树属于华兰*公司的,徐*欢买了下来。伐树工具是一台油锯,是孙*XX的,孙*XX负责用油锯伐树,我们剩下的人负责整枝、造材。这批树徐*欢准备卖到哪里是孙*XX联系的,准备卖多少钱我不知道。
2.证人孙*XX证言证实:徐*叫我叔,他是徐*X的侄子,我和徐*X关系很好。2013年2月中旬左右过节的时候,徐*找到徐*X说他在开封工作的厂子里面院子里要盖房,但是地上面种的有杨树,所以就想把这些杨树清理掉。由于徐*X知道我从前干过伐树这一行,就找到我说了这个事情。我也答应了。但是由于当时过节,家里面事多,没空来,所以当时就没有过来伐树。过完节之后我和徐*X来位于开封市西面四大街与五大街中间的一个家具厂院里面的伐树现场看了看树,我看了之后感觉差不多,我对徐*X说这树差不多,伐完之后我可以帮你卖掉。大概过了有十多天,我就和徐*X、徐*X的女婿(叫什么我不知道)、李*X(小名)我们就来伐树现场开始伐树了,总共伐了两天。大概有200多棵四年生的杨树。伐树用的油锯是我的,我负责用油锯伐树,其他人负责整枝、造材。我们伐的这批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为徐*的姑父说这些树个头小,划不着办证。我只是个干活的,也没有打听那么多。
3.证人李*X证言证实:我和徐*都是兰考县坝头乡朱庄村的,我们是邻居关系。2013年3月份的一天,大概是一个星期前,徐*的叔徐*X给我打电话说徐*在开封市上班的厂里准备盖厂房,现在地上有树,想让我帮忙伐树。徐*X告诉我伐树一天给我一百元钱,如果赚的多了话一天给我二百元。当时我就同意了。2013年3月6日左右的一天早上6时许,徐*X给我打电话,让我一起去伐树。我就和徐*X、孙*XX、梁*X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徐*上班的开封*有限公司。到后徐*就领着我们到公司的西南角,那里有一片树林,徐*就说伐这片树,我们就开始伐树。干有两天多树伐完了。3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徐*找来一辆货运汽车,我们就帮忙把伐好的树干装上车了,装不下的树干和树枝还在华*业厂内。我们是孙*XX负责用油锯从树根处锯树,我和徐*X、梁*X用砍刀把树枝从树干上砍下。我们砍伐了大概有200棵左右的杨树。我不清楚有无伐树许可证,我只跟着徐*干活。
4.证人李*一X证言证实:我的车是蓝色福田平板车,车牌号鲁RJ0728,我平时以运输木材为业,认识河南兰考及山东一些介绍人。昨天(3月9日)下午15时,我一个熟人小名叫二*(女,50岁左右,兰考县人,是个行户)给我打电话说:“开封市有一批杨树780元一方你要不要?”我说要,二*给我一个号码:13837821461让我联系。我拨通电话后,对方问我何时来拉料,我说10号上午,并约定在开封高速西站(连霍高速)见面。今天上午我开车到时卖主在高速等我并把我领到了伐树现场。我边装车边记账,到下午才装好,估计共约十三四方,价钱是11200元,讲好上高速给钱,现在还未来得及给就被森林公安局查住了。这批木材是我自己买的,准备卖到山东菏泽牡丹区一个料场,我运的这批木材运输证、采伐证都没有。
5.证人王一X证言证实:今天早上我们隔壁村一个叫爱*(小*)的行户打电话给我说你们几个人一会儿跟着山东这辆大车一起去开封装树去吧,我说好的,然后就跟着这辆车来开封了。到伐树现场华*公司院内的时候大概是早上9点多钟,然后我们就开始把锯倒的树往车上装,一直到下午3点多。被伐倒的树大概有200棵左右。跟我一起来的人还有王*X、王*X。孙*XX给我们开工资,装一车树给500块钱,我们四人分,工资还没有给。
6.证人王*X证言证实:2013年3月10日上午,我们本村的王*一X找我、王*三X、王*四X我们四人。当时王*一X说:“我们没事,帮别人装车去吧”。我们说去呗。我们就在村门口坐着需要装树的车来开封西郊四大街与五大街中间有一家家具厂院内装的车。装到下午17时左右装完,后我们准备坐车回去被你们公安机关带来调查取证。装树车是山东的车蓝色六轮货车,是兰考的一个行户,小名叫爱朵的联系的王*一X,王*一X联系的我们。这批树装有200棵左右运往山东,我们到现场的时候树已经伐完造好材了。
7.证人王*X证言证实:今天(3月10日)上午7点左右,我村的王*(大名叫不上)给我打电话,让我随他一块装木材,讲的是一天一百元。我就和他、王*X三人坐山东拉货的蓝色平板车去开封装的料。在路上司机联系的人在高速路口接我们,然后,我们几个人在卖树人的带领下去开封市西郊五大街一个工厂院内。我们到时树已经伐完,也造好了材,我们就开始装,一直到下午五六点才装好车。我们装的是杨树,有十二三方,还没有给我工钱,买树的光知道是山东的。介绍装车的是我兰考的一个女行户,叫二朵。
8.证人周*XX证言证实:我现在是开封*有限公司的厂长,我的厂址在宋城路西段5号路西。我认识徐*,他是我们厂的工人。2013年3月6日左右,我们厂准备改建,其中在我们厂西南角有一片树林,徐*就问厂里卖不卖树,当时我们厂的蔡*经理和我就同意把厂里的树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徐*了。之后徐*就开始砍伐我们厂西南角的树木了,树现在已经砍伐完了。2013年3月10日徐*就开始装车拉树了,拉走了一部分树木了,现在我们厂西南角还有一些剩余的树木。当时我们厂种的是杨树,大概有200多棵树,有五亩地。当时我们同意把树卖给徐*,怎样处理树木由徐*自己负责,办理砍伐证由徐*自己办。
9.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新绿剑司鉴所(2012)林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开封*有限公司院内滥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33.8119立方米。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1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10日18时48分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开封市新区五大街17号开封*限公司院内有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要求查处。经现场勘查现场位于开封*有限公司院内西南角,现场遗留新鲜杨***217个。经侦查查明系被告人徐*为。2013年3月11日徐*被抓获归案。
12.开封新区林业局证明证实:开封市新*业有限公司西南角所采伐杨树217棵,属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之,经查明被采伐的217棵杨树未在该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被告人徐*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徐*辩解的林木蓄积没有那么多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被滥伐杨树217棵,林木蓄积为33.8119立方米的结论,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实地勘查、测量、计算所得,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