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军民、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军民、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军民、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夏军民、李*雇佣他人,将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大辛庄村西地赵*责任田内的156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全部采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3.454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夏军民、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司某甲、司*、吴*某某、赵*某、赵*、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夏军民、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军民、李*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21日,被告人夏军民、李*经人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大辛庄村西地赵*的156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杨树全部采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3.454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夏军民、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司某甲、司*、吴*某某、赵*某某、赵*某、张*某某的证言、汴*(刑)勘*(2014)00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开封*业局证明、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林木资源(2014)林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夏军民、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军民、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夏军民、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军民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均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