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莱芜市雪野镇胡多罗村滥伐杨树,共计306棵,立木蓄积23.0813立方米,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11日至13日,王*到雪野镇胡多罗村,收购了柳*某某、柳*某甲、王*某、杨*某某、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七户村民共计198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198棵杨*树采伐掉,经鉴定,立木蓄积13.2356立方米。
2、2013年10月15日,王*到雪野镇胡多罗村,收购了村民张*某某81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8日,雇人将44棵杨树采伐掉,经鉴定,立木蓄积4.4095立方米。
3、2013年10月26日,王*到雪野镇胡多罗村,收购了村民柳*继续15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15棵杨树采伐掉,经鉴定,立木蓄积2.1494立方米。
4、2013年10月26日,王*到雪野镇胡多罗村,收购了村民柳*49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49棵杨树采伐掉,经鉴定,立木蓄积3.286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立木蓄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