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苗*甲滥伐林木罪,苗*甲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4)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苗*甲犯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毕*在莱芜市*道办事处崖下村购买了位于村北高速公路以北绿化带内的3000棵杨*树。2013年6月23日,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钢城区里辛镇北田庄村的被告人苗*等人用油锯擅自将319棵杨*树采伐掉,随后苗*以27900元的价格收购,用自己的两轮农用三轮车(鲁*S、鲁*S)运至钢城区里辛镇北田庄村家中。经鉴定,被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56.6407立方米.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毕*、苗*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亓*甲、亓*乙、亓*丙、刘*、亓*丁、韩*、亓*戊、韩*、王*、亓*己、苗*乙、魏*、魏*的证言、王*出具的书面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关于高*办事处崖下村毕*滥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莱城区高*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苗*甲帮助毕*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后又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苗*甲一人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其在滥伐林木罪中系从犯,比照主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毕*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苗*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