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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设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设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至18日,被告人张*建设将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辛仓村王*养猪场院内的60棵杨树买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予以采伐。经鉴定该60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2.2442立方米。2009年5月22日张*建设主动到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建设供述;证人刘*、刘*、鲍*、刘*、王*的证言;开封市鼓楼区林业局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建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建设,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1983年12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开封*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6年1月22日被假释,2000年11月7日刑满。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5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伟
  • 审判员沈佳丽
  • 审判员肖立新
  •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