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等四人滥伐林木、李**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张*、吴*、靳*犯滥伐林木罪,李*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张*、吴*、靳*、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邵*、张*、吴*、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其合伙购买的本市杨寨村东南地的217棵杨树予以采伐。被告人李*明知217棵杨树系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后经鉴定217棵杨树合计21.6341立方米。
2011年3月2日邵*、张*、李*被抓获,2011年3月4日吴*国安、靳小利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张*、吴*、靳*、李*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开封*业局证明、开封市森林公安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提取物证、现场草图证明、现场照片证明、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张*、吴*、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张*、吴*、靳*、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靳*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国安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靳*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