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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刁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卢*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用油锯将杨庄镇侯家洼村村民张*、王*、郑*、陈*、陈*、张*、郑*乙地内的114棵杨树伐掉。经现场测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4.44立方米,案发后,卢*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莱芜市杨庄镇林业站证明,证人张*、王*、陈*、鹿某某、郑*、张*、郑*、郑*、刘*等人证言,被告人卢*的供述,关于杨庄镇侯家洼村滥伐林木调查情况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卢*。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荣涛
  • 人民陪审员刘莹青
  • 人民陪审员谷道菊
  • 书记员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