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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本市刘寺村村西的141棵杨*树(李*以8000元购买刘寺村民杨*的)雇人全部采伐。后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6.9915立方米。2011年9月19日李*到开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开封市*机局证明、开封市森林公安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滥伐林木方位图、现场提取物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75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9月19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玉宏
  •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