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刁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尹*甲以量方的方式购买了牛泉镇茂盛堂村的树木,尹*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21日和12月27日,雇人用油锯将购买的33棵杨树无证进行滥伐。经现场测量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共计为23.7005立方米,案发后,尹*甲于2014年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作案工具油锯两把现扣押于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证言吴*、孙*、吴*、赵*、吴*、尹*、沈*、尹*、尹*、丁*、亓*的证言,被告人尹*甲供述,莱芜市林业局立木蓄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的作案工具油锯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