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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国、书记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吕*、张*、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至3日,被告人狄*、张*、沈*、吕*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莱芜市高新区东沈家庄村王*果园里的杨树,并以每方830元的价格向王*支付树款。2014年11月21日,勘查人员对狄*等人滥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清点和测量,经清点,遗留在现场的树桩共计311个,折合立木蓄积为51.4717立方米。

另查,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现扣押于莱芜市森林公安局。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及补充材料,户籍证明,莱芜市*道办事处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王*、吕*、吕*的证言,被告人狄*、吕*、张*、沈*的供述,莱芜市莱城区林业局出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吕*、张*、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狄*有滥伐林木劣迹,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狄*、吕*、张*、沈*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于莱芜市森林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狄*,农民。2013年11月8日因无证砍伐树木,被处以罚款三千元、并补栽杨树150棵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吕*,农民。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农民。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 被告人沈*,农民。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荣涛
  • 人民陪审员张钦顺
  • 人民陪审员魏庆红
  • 书记员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