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刘*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私自采伐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田庄村吕*等17户村民的杨树234株。经测量,被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33.927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吕*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莱芜市林业局测量记录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曾因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作案用工具黑色电锯一把,予以没收(现扣押于莱芜市森林公安局,由该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2012年12月3日因滥伐林木被钢城区林业局罚款300元、补栽树木25株。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蕾
  • 书记员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