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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苗*滥伐林木,苗*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民法院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苗*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莱城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了上诉人苗*的上诉理由,依法讯问了苗*以及原审被告人毕*,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被告人毕*在莱芜市莱城区某村购买了位于村北高速公路以北绿化带内的3000棵杨*树,2013年6月23日,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苗*等人用油锯擅自将319棵杨*树采伐掉,随后苗*以27900元的价格收购,用自己的两轮农用三轮车(鲁*S、鲁*S)运至钢城区家中。经鉴定,被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56.6407立方米。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亓*甲证实,其系莱城区某村村支部书记,2012年11月,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决定将村高速路以北绿化带的树承包给毕*,办好采伐证再杀树。后来毕*在没有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带人将涉事地点的约200多棵杨树砍伐;

2、亓*乙证实,2003年村北高速路以北的地上集体栽种上杨树,2004年5月,村里和其签订合同,分到其名下117棵树,2012年11月份,村里通知让其将分到的树保护好,树木经林业部门批准采伐后,村委和村民按6:4分成。后村里又通知村民承包的树已经卖了,让村民和买树的(毕*)商谈价格,其以3000多元价格将其承包的110多棵树卖掉。2013年6月23日,其原承包范围内的81棵杨树被人采伐;

3、亓*、刘*甲、亓*丁、韩*、亓*戊、韩*乙证实,2013年6月23日,六人原先承包的杨树被人采伐。其中刘*甲承包的树被砍伐108棵,亓*的被砍伐72棵,韩*乙的被砍伐15棵,亓*丁的被砍伐38棵;

4、王*甲证实,其系林业站站长,2013年6月23日,一位承包高速路路边杨树的人给其打电话说村高速路北有人杀树,其打电话让亓*甲到现场查看,后其又向街道办事处康*打电话汇报此事,康*安排亓*甲,要求必须制止杀树行为。下午,其赶到现场后发现被杀了200多棵树。并证实2013年2月23日,毕*曾提交书面申请,想砍伐部分杨树,因毕*没有取得采伐证,林业站未批准;

5、亓*某己证实,其系村文书,2013年6月份,毕*带人将其购买的村高速路旁的大约200多棵杨树砍伐,当时村里将树出售给毕*时约定的是毕*办理好采伐证后可以采伐树木,但毕*在采伐树木之前并未和村里说过;

6、苗*甲证实,2013年6月份,和毕*吃饭时,毕*说其买了一部分树,想把树卖掉,让其帮忙联系,其联系的苗*,过了几天,其和苗*一起到毕*处看树,苗*问毕*有没有采伐证,毕*说不好办,苗*遂离开。过了一二十天,毕*让其联系苗*,让苗*再去看看树,毕*和苗*商量先伐树后量方,一方800元,树枝顶工钱,苗*要求毕*必须办下采伐证来才能伐树。后过了四五天,毕*给其打电话说都办好了,让其通知苗*明天去杀树。2013年6月23日早上,苗*带人到毕*处杀的树。并证实在联系毕*和苗*杀树的事情上,其未获得经济利益;

7、魏*、魏*乙证实,两人均在苗*工厂工作,2013年6月23日早上,苗*开着他的蓝色三轮车拉着两人到高速路旁的地里杀树,两人负责抱锯,杀树过程中用了两台油锯,一共砍伐了两天,后苗*支付给两人每天100元钱工钱,关于采伐证一事,两人不知情;

8、王*乙出具的书面说明,证实关于汶河南岸生态防护林,街道办的多个村申请办理采伐证将防护林采伐,毕*曾多次找到其提出采伐请求,经办事处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防护林禁止采伐。后其告知毕*不能砍伐防护林树木。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证实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于2013年6月25日对莱城区某村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察测量,经测量,遗留在现场的伐桩共计319个。同时证实被伐树木现场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毕*滥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证实,2013年6月25日,莱芜市莱城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对毕*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对现场遗留的伐桩清点,此次滥伐林木共计319棵,树种为杨树。用卷尺测量根茎在8cm-35cm,按照“山东省主要林分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立木蓄积,共计56.6407立方。

(四)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毕*出生于1976年11月18日,苗*出生于1963年2月23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毕*滥伐林木、苗*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一案,由群众于2014年6月24日电话报案至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毕*、苗*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8月22日到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莱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街道办事处未批准毕*的林木采伐申请;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莱芜市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9月18日将涉案的两把油锯予以扣押。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毕*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毕*购买了位于村北高速公路以北绿化带内的3000棵杨树。2013年1月份,其向林业站递交才发申请,但一直未获得批复。2013年6月,毕*给苗*甲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将树卖掉。苗*甲说其哥哥苗*在村里开木材加工厂,让其哥哥过去看看。第二天你下午,苗*、苗*甲找到毕*,三人一起去看树,看树过程中,苗*问采伐证是否办理下来,毕*说正在办理中,还没办理下来。苗*表示没有采伐证不敢砍,没有商谈价格就离开了。过了十几天,毕*联系苗*甲说咨询过林业局,林业局答复能采伐,让其告知苗*。当天下午,苗*、苗*甲过来看树,毕*和苗*谈的价格,约定杀倒树后量方,每方800元,树枝顶工钱。苗*表示办理下采伐证来才能砍伐,毕*答复尽量办理采伐证。又过了十几天,毕*给苗*甲打电话说采伐证快办理下来了,各方面关系都协调好了,让苗*过来杀树。2013年6月23日,苗*代理七八个人到现场杀树,杀树之前,苗*问毕*是否办理下采伐证来,毕*说快办理下来了,办事处王*乙已经同意了。后苗*带人说杀树,杀了两天后,毕*告诉苗*等办出采伐证后再杀剩余的树。到了第三天,森林公安局到案发地点调查毕*滥伐林木的情况。杀树用的油锯,杀了200多棵杨树。苗*用两辆三轮车将树拉走了,苗*共支付给毕*27900元。关于杀树是否征得办事处王*乙书记同意一事,毕*后表示其在2013年5月份找过王*乙,王*表示杨树是绿化带上的树,不能采伐。

2、被告人苗*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苗*甲给苗*打电话说毕*在汶河边上有部分树要卖掉,让其过去看下。第二天中午,苗*、苗*甲和毕*到村汶河绿化带看的树,毕*说采伐证没有办理下来,后苗*和苗*甲离开。6月20号下午,苗*甲给苗*打电话再让苗*过去看下毕*的树,苗*和苗*甲商量的是采伐证由毕*办理,杀倒后量方,一方800元,树枝顶工人。6月22日,苗*甲告诉苗*说毕*称都办好了,让苗*明天带人去杀树。6月23日,苗*带魏*某甲、魏*某乙,以及从莱芜劳务市场找的五个人去杀树,杀树之前,苗*问毕*证是否办理下来,毕*称已经找好关系了,证没有办理下来,出了事他负责,苗*遂安排人杀树。共杀了两天,杀的都是杨树,苗*支付给毕*27900元。杀树用了两台红色油锯,后用苗*的鲁S和鲁S号农用三轮车将树拉回家,加工好后卖到淄博桓台某纸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毕*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苗*帮助毕*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后又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苗*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在滥伐林木罪中系从犯,比照主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毕*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苗*以“不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毕*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苗*明知毕*未取得采伐证而帮助其滥伐林木,数量巨大;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上诉人苗*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符,亦与原审被告人毕*的供述,亓*甲、亓*己、王*、王*等人的证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相矛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中共党员,农民。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毕*,农民。2013年7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奉璞
  • 审判员刘永刚
  • 审判员卜菲菲
  • 书记员范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