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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9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在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5组大滩地内,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人将其村5组大滩内的159株杨树、4株桐树伐掉,经新密市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伐树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9.1116立方米。被告人李*于2012年10月12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孟*某某、钱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技术鉴定证书,证明,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照利
  • 代理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