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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木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刘*有伙同孙*、孙*、徐*等九人(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油锯等工具,在新密市苟堂镇玉皇庙小学南侧河边责任田内,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杨树52棵。经鉴定,滥伐的52棵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7.064立方米。案发后,刘*有脱逃,至2012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滥伐其它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孙*、孙*、徐*、徐*、宋*、徐*、秦*、徐*供述,证人屈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技术鉴定证书,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共17.0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军营
  •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