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立等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丙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李*甲以5000元价格购买新密市曲梁镇杨庄村杨东组樊*甲责任田杨树及桐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乙、孙*、孙*、孙*、苏*、苏*、黄*甲(已故)等人无证采伐杨树84株、桐树5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13.7753立方米。
被告人李*、李*甲于2012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甲于2013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乙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于2012年1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甲于2013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乙于2013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樊*乙、樊*甲、黄*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技术鉴定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3.775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在共同犯罪中,均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李*、苏*、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孙*、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李*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孙*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苏*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苏*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孙*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孙*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