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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立等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丙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李*甲以5000元价格购买新密市曲梁镇杨庄村杨东组樊*甲责任田杨树及桐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乙、孙*、孙*、孙*、苏*、苏*、黄*甲(已故)等人无证采伐杨树84株、桐树5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13.7753立方米。

被告人李*、李*甲于2012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甲于2013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乙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于2012年1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甲于2013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乙于2013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樊*乙、樊*甲、黄*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技术鉴定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3.775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李*、孙*、苏*、苏*、孙*、孙*在共同犯罪中,均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李*、苏*、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孙*、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李*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孙*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苏*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苏*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孙*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孙*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乙,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孙*甲,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苏*甲,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苏*乙,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孙*乙,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孙*,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照利
  • 审判员乔建忠
  • 人民陪审员贾多保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