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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谢*、孟*、孟*乙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谢*、孟*、孟*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谢*、孟*、孟*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新密市超化镇黄路山村余*某某责任田内的16棵树木采伐。后经新密市林业工程师对被伐树木进行技术鉴定,被伐桐树14棵,榆树2棵,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1.5165立方米。被告人谢*、谢*于2013年10月2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孟*于2013年10月2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孟*于2014年1月2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谢*、孟*、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余*某、冯*、冯*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谢*、孟*、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51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谢*、孟*、孟*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谢*、孟*、孟*在共同犯罪中,均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孟*、谢*、谢*系在孟*的邀请下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谢*、孟*、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谢*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孟*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孟*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甲,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谢*乙,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孟*,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孟*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照利
  • 书记员李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