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以西227省道东侧朱*某某种植的一片成材杨*树予以采伐。经林业部门勘查,所采伐杨*树立木蓄积为43.335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